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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应保持常态化

2021/12/27

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应保持常态化

 

国家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发布实施,在全国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仅强化了各级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而且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笔者近日了解,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21-2023年)》,决定开展为期两年半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分为3类,即全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2234家排污单位、2022年底前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已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748排污单位。检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报告执行等情况。特别是将黄润秋部长在全国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到位,要求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达到100%,并纳入2021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在基层落实此项工作中笔者了解到,目前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一是部分排污单位不清楚持证排污后还需要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执行报告。一些排污单位认为只要拿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了,就像委托环评公司编制项目环评报告一样,只要拿到环评批复就觉得项目的所有环保手续完成了、合法了,再加之手里持有排污许可证就根本不考虑什么年度执行报告。二是没有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由于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基本都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填写的,因此对于排污许可的内容除了知道环保局下达给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之外,根本不了解排污许可还要执行排污许可中规定的自行监测计划及排污信息公开,或者明知道需要进行自行监测,但考虑委托第三方检测要增加企业开支,就采取等待观望态度。或者排污许可中设置了季度、半年自行监测的,只落实年终一次监测,不提交季度或半年的执行报告。三是排污台账不健全。据调查,持证排污单位除了规模化企业和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立了排污台账,比如人造板制造工业、家具制造工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持证排污单位基本没有排污台账或者不健全。四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技术力量薄弱,现场检查中不能有效开展执法检测,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大部分不具备对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分析能力,无法判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笔者建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承担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使企业取得排污许可后环保执法保持常态化。一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中的自行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二要应对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核查台账、执法监督监测等手段,核实企业排放数据和排污报告的真实性。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产品、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设施及排放口是否如实申报等情况。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排污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和信息公开;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实施排污许可科学化管理,有效支撑各地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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